第二十二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以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天津商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省市的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邮政编码:300134)
咨询电话:022-26656785
招办官微:TS022-26656785
电子邮箱:tszsb@tj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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